馬某,中共黨員,某縣政法委書記。2019年11月,犯罪嫌疑人胡某故意對受害人袁某實施毆打并致其死亡。案發后,該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胡某立案偵查,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。在該案辦理過程中,胡某親屬多次找到馬某,請求馬某對胡某從輕處理。后馬某以“保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”為由,違規向該縣公安局和縣人民法院等相關領導干部打招呼。最終,胡某被重罪輕判。
紀律提醒
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、執紀執法活動行為,是指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、執紀執法活動,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、打招呼、說情,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、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的行為。
該行為主要表現為:在線索初查(初步核實)、立案、偵查(審查調查)、審查起訴、審判、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;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、訴訟代理人、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;授意、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;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,以聽取匯報、開協調會、發文件等形式,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;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、訴訟代理人、親屬轉遞涉案資料;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、訴訟代理人、親屬打探案情、通風報信。黨員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、執紀執法活動主要有兩種情況:一是該司法活動、執紀執法活動與黨員領導干部本身有直接關系,他們與涉案人員形成了一個緊密的利益共同體,如果這些親屬和工作人員被查處,勢必拔出蘿卜帶起泥,最后弄得自身難保,因此,他們竭力干預、插手,甚至干擾、阻礙;二是該司法活動、執紀執法活動與這些黨員領導干部并沒有直接關系,但可能涉及其親友,或者受人請托,這些領導干部出于私情,置黨紀國法于不顧,進行干預、插手。這些干預、插手行為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和執紀執法活動的公正性,人為地增添了執紀執法和司法工作的難度,甚至使一些違紀違法分子逍遙法外,得不到應有的懲罰,破壞黨紀國法的權威性,損害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。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,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、執紀執法活動,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、打招呼、說情,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、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,情節較輕的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本案例中,馬某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、執紀執法活動、使違紀違法分子逃脫應有的制裁,其行為已構成違反工作紀律,應予嚴肅處理。
法規適用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
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
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、執紀執法活動,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、打招呼、說情,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、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,情節較輕的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